执业基本情况
卢扬超律师于2018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积累了数年的法律实践经验,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8814。他隶属于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卢扬超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亲和有耐心的为人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法律界逐渐崭露头角。他擅长处理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成功办理过多起离婚、继承、房产及债务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擅长法律领域
在婚姻家事方面,卢扬超律师能够熟练处理离婚案件中的房产及股权分割、返还彩礼、孩子抚养权等问题,以及遗产继承中的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事宜。在合同事务上,他对各类合同纠纷都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处理经验。对于房产纠纷,无论是新房或二手房买卖、购买集资房,还是逾期交房办证等问题,他都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此外,在民间借贷和劳动工伤方面,他也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典型案件详情
卢扬超律师曾代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原告成功争取到71万余元的赔偿金。2019年XX月2日,被告胡XX驾驶苏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广东省XX县国道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曾XX(原告陈XX之夫、原告曾XX之父)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曾XX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也严重损坏。经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XX负事故全部责任,曾XX无责任。
两原告陈XX为一级智力残疾,曾XX为二级智力残疾,作为死者近亲属,他们因丧失主要扶养人且自身无劳动能力,生活陷入了困境。于是,他们委托卢扬超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案件立案审理
该案件于2019年XX月20日在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首先是两原告是否具备被扶养人资格,尤其是智力残疾是否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其次是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及总额是否超过法定上限。再者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合理,以及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住宿、交通、误工等)的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了异议,特别质疑原告曾XX虽为二级智力残疾,但可能具备部分劳动能力,不应全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律师关键行动
面对这些争议焦点,卢扬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行动。他全面收集证据,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残疾人证、村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以此夯实两原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被扶养人身份。在法律适用上,他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强调即使存在多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虽受限,但20年累计总额仍可达到308,220元。同时,他依据司法解释,主张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增强了赔偿保障。针对保险公司压低精神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等主张,他据理力争,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司法实践,争取法院酌定支持合理金额。最后,他还协调扣减已付款项,确认被告胡XX已支付47,000元,并在总赔偿额中依法扣减,确保原告实际获赔金额清晰明确。
案件最终结果
经过卢扬超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主要主张。判决认定总损失为760,742.77元,被告XX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13,742.77元(扣除胡XX已付47,000元)。支持死亡赔偿金合计651,58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08,22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同时,支持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410元,驳回了原告关于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最终,原告成功获得71万余元的赔偿款,有效保障了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益。这起案件不仅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也充分体现了卢扬超律师在复杂侵权赔偿案件中的专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