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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天津民商刑事律师推荐,擅解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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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9 · 1291人看过
导读:孙启发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现任职于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天津津南区。他擅长处理房屋买卖、继承赠予、劳动争议等纠纷,以及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刑事案件。多年来办理案件300余件,解答咨询上千人。曾成功代理股东协议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等典型案件。

律师基本信息

孙启发律师执业于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2xxxxxxxx203756。他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天津津南区,联系地址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与紫江路交口东南侧滟澜山苑351号底商。多年来,孙律师办理案件300余件,解答咨询上千人,秉持“专业、踏实、认真、负责”的执业理念。他还担任着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会驿站公益律师等职务,曾任检察院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天津市法律逻辑论坛会员。

擅长领域广泛

孙启发律师擅长的领域十分广泛,涵盖了多个方面。在民事领域,他擅长处理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继承赠予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劳动报酬赔偿争议纠纷、社会保险福利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加班费仲裁、赠予合同纠纷、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合同纠纷等。在刑事领域,他对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取保候审、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诈、洗钱罪等案件也有丰富的处理经验。

处理股东协议纠纷

在股东协议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与某XX管理公司签订《股东协议书》,出资100000元,XX公司承诺赠送当事人1%的原始股权、XXX城XXX点位等权益。当事人按约支付款项后,XX公司却未召开股东会决议,也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当事人认为XX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出资款。一审判决后,XX公司不服上诉,认为《股东协议书》系股权转让合同,自己不是收取出资款的主体,不应承担返还义务,且当事人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孙启发律师接手二审代理后,仔细审查了一审判决书、《股东协议书》、转账记录、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庭审中,针对XX公司的上诉理由,他逐一进行有力反驳。对于合同性质,他指出协议约定指向股权,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收取出资款后应承担相应义务;关于根本违约,强调XX公司半年内未履行主要义务,且未证明赠送其他权益,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出资款返还,指出合同解除后XX公司应返还出资款。同时,律师还提交沟通记录,证明XX公司的违约行为。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孙启发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明确了股东协议的性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类似纠纷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解决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某劳动服务公司与某金属制品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劳动服务公司向金属制品公司派遣员工,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员工工资社保费用及管理费。第三人系派遣员工,2010年1月工伤四级后不再工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缴纳社保至2014年9月,后应金属制品公司要求将社保关系转至该公司。2022年5月,第三人申请仲裁确认与劳动服务公司在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第三人请求,法院也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补缴了2017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105398.96元。

劳动服务公司认为根据协议约定,社保费用应由金属制品公司承担,遂委托孙启发律师提起诉讼。孙启发律师接手后,审查《劳务派遣协议》内容,收集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缴纳社保的凭证、补缴费用的票据、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补缴费用的事实及依据。庭审中,金属制品公司未到庭,孙启发律师详细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指出金属制品公司应承担社保缴纳义务,劳动服务公司有权追偿。法院采纳其意见,判决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劳动服务公司补缴的费用。这起案件为劳动服务公司追回巨额费用,厘清了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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