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保证人的抗辩权有什么
连带保证人的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包含权利未发生、权利已消灭、拒绝履行等抗辩权,即便主债务人放弃,保证人仍可行使。二是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中适用,但连带保证通常不享有,不过若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也会丧失该权利。三是保证人专属抗辩权,如保证期间届满的抗辩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还有保证合同无效的抗辩权,若保证合同因违法等原因无效,保证人可据此抗辩。
二、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有2年时间吗
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不一定是2年。保证期间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若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只有在旧法下,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但现行规定已无这种情况按2年算的内容。
所以,连带保证人保证期是否有2年需看具体约定,无符合旧法的特殊约定时,通常不是2年。
三、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从啥时候开始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起算规则如下:
1.主债务有明确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若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或与之同时届满,视为无约定,保证期间法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如“直至本息还清”)也视为无约定,同样适用6个月法定期间。
2.主债务无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宽限期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确定,未协商的按合理期限认定。
需注意: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
结论:连带保证期间起算核心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具体依主债务履行期限是否明确而定。
在探讨连带保证人的抗辩权有什么之后,我们还需了解一些相关情况。当主合同存在可撤销或可变更事由时,连带保证人也能基于此进行抗辩。并且,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保证人同样享有抗辩权,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些都是与连带保证人抗辩权紧密相关的内容。在实际的债务关系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复杂的情况,对于连带保证人抗辩权的行使和相关法律规定你或许还有更多疑问。若你想进一步了解连带保证人抗辩权的更多细节,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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