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历与机构
程豪律师于2014年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服务地区为南京,现就职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他在律所的平台上不断积累经验,提升专业能力,目前已是该律所的合伙人。
担任的重要职务
程豪律师不仅在日常的法律业务中表现出色,还兼任了多个重要职务。他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这意味着他在纠纷调解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公信力,能够在法院的体系下参与纠纷的化解工作。同时,他还是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以及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这体现了行业对他潜力和能力的认可,为他提供了更多与同行交流学习的机会,有助于他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
刑事辩护成果显著
程豪律师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在众多案件中,他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采纳。他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造诣。他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业务能力及高效的沟通协调,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在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中,如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他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了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他为王某某进行辩护,成功将罪名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为共犯钟某进行有效辩护。此外,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中,经他成功辩护,当事人均获得了不起诉决定书;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中,他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
除了刑事辩护,程豪律师在民商事纠纷领域也有出色的表现。他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如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XX集团南京公司、南京XX企业有限公司、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在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在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中,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在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中,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在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劳动争议案件中,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
在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程豪律师展现了其出色的辩护能力。被告人贺某某原是某某粮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2009年至2012年2月全面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2013年7月23日,贺某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抓获,7月2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并于2014年4月11日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在辩护律师介入后,提出了有效的辩护意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因证据不足,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准许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若被告人不服该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法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获得的荣誉
程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获得了多项荣誉,2019年他荣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和“大成公益之星”称号,2020年获得“大成先进合伙人”称号。这些荣誉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也体现了他在律师职业中的全面发展和积极贡献。他在专业领域不断精进,同时也热心参与公益活动,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多面风采。
程豪律师凭借着超十一年的执业经验,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多个领域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