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基本信息
卢扬超律师在法律领域已耕耘多年,自2018年起开始执业,目前就职于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8814。他服务的地区主要为佛山,联系地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卢扬超律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在法律工作中不断践行着为委托人服务的宗旨。
擅长领域与事务
卢扬超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为人亲和且有耐心,拥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他擅长的领域包括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在具体的法律事务处理上,他擅长处理离婚相关事务,如房产及股权分割、返还彩礼、孩子抚养权等问题;在遗产继承方面,涵盖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情况;还能处理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像新房或二手房买卖、购买集资房、逾期交房办证等;同时在民间借贷、劳动工伤等法律事务上也有一定专长。他曾成功办理过多起离婚、继承、房产及债务案件,在这些案件处理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在2019年,卢扬超律师代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19年XX月2日,被告胡XX驾驶苏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广东省XX县国道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由曾XX(原告陈XX之夫、原告曾XX之父)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曾XX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也受到损坏。经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XX负事故全部责任,曾XX无责任。
两原告陈XX(一级智力残疾)、曾XX(二级智力残疾)作为死者近亲属,由于丧失了主要扶养人且自身无劳动能力,生活陷入了困境。于是,他们委托卢扬超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案件办理过程与争议焦点
该案件于2019年XX月20日在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在庭审过程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多个方面。首先是两原告是否具备被扶养人资格,尤其是针对智力残疾是否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进行了讨论;其次是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及总额是否超过法定上限;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合理也成为争议焦点之一;此外,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住宿、交通、误工等)的认定也是双方争论的内容。被告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了异议,尤其质疑原告曾XX虽为二级智力残疾,但可能具备部分劳动能力,不应全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律师关键办案动作
面对这些争议焦点,卢扬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行动。在证据收集方面,他全面收集证据,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残疾人证、村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以此夯实两原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被扶养人身份。在法律适用上,他精准适用法律,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强调即使存在多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虽受限,但20年累计总额仍可达到308,220元。为了增强赔偿保障,他主张精神损害优先赔付,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赔偿标准方面,针对保险公司压低精神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等主张,他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司法实践,据理力争,争取法院酌定支持合理金额。同时,他还协调扣减已付款项,确认被告胡XX已支付47,000元,并在总赔偿额中依法扣减,确保原告实际获赔金额清晰明确。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方的主要主张,并做出如下判决:认定总损失为760,742.77元;被告XX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13,742.77元(扣除胡XX已付47,000元);支持死亡赔偿金合计651,58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08,22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支持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410元;驳回原告关于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最终,原告成功获得71万余元的赔偿款,这有效保障了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益。此案件不仅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也体现了卢扬超律师在复杂侵权赔偿案件中的专业价值。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卢扬超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具备全面收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积极维护委托人权益的能力,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