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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西安合同律师推荐,处理租赁工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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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6 · 143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魏宪合律师 已认证
评分:4.9 服务:999+人 执业16年
律所: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010555935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991606273
案例展示:19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魏宪合律师,现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兼任西安市长安区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等。代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特别是某故意杀人案在其辩护后,二审由死刑改判为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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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起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超13年。他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曾代理租赁合同纠纷,为原告争取到租金和钢管返还;还代理工伤保险行政诉讼,成功撤销被告决定,责令重新处理待遇申请。

律师基本信息

魏宪合律师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其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他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魏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他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咸阳,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魏宪合律师秉持“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此外,他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

擅长业务领域

魏宪合律师专注于处理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他始终保持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注重法律服务的时效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

处理租赁合同纠纷

在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杨XX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魏宪合律师代理诉讼。双方于2013年3月1日签订《钢管委托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30984米钢管委托被告对外租赁,被告每年支付租金56000元,合作期最低5年。然而,合同签订后,被告自第二年起未足额支付租金,且未依约返还剩余钢管,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曾于2016年拉走部分钢管14471.5米,剩余16512.5米钢管被告至今未返还,截至起诉时,被告累计拖欠租金296200元。被告杨XX作为杨XX配偶,共同参与合同履行并使用租赁收益,原告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合同期限为三年,其已部分付款,未返还钢管系因原告未及时结算拉走。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4月21日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420307.47元,并查封被告杨XX名下房产一处。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就合同履行、租金计算、钢管返还等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与辩论。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签订的《钢管委托租赁合同》,合同自2025年4月21日(起诉状副本送达日)解除;被告杨XX、杨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钢管16512.5米;被告杨XX、杨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94379.48元、违约金1943.79元;案件受理费7605元、保全费2622元,由原告承担2502.3元,被告承担7724.7元。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钢管委托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合同期满后双方未提出异议,转为不定期租赁,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租金计算分为合同期内与期满后两段:合同期内租金按约定每年56000元折算;期满后至解除日租金参照行业实际及双方协商情况酌定为每日每米0.003元。违约金按欠付租金的1%计算。杨XX与杨XX共同经营,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责任。

代理工伤保险行政诉讼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答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案中,原告法定代表人张XX委托魏宪合律师和孟律师代理诉讼。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故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

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

法院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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