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段彪永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证号为153xxxxxxxx399447,服务地区为云南昆明,联系地址是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177号金尚一号大厦27层。他从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拥有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在教育背景方面,段律师本科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后又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刑法专业,取得硕士学位。他还拥有诸多职称和称谓,担任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同时是云南省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副会长,昆明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会副主任,以及昆明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其执业理念为责任为先,全力以赴,尤其擅长工伤赔偿领域。
承办案件类型及数量
段彪永律师在工伤案件领域深耕多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工伤案件已逾6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尤为专精于工伤赔偿案件,此类案件在其承办案件中占比约90%。同时,在工亡案件、超龄工伤认定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不予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诉讼领域,他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此类案件达13件,其中主要集中在不予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占比约80%。并且他熟悉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部位增补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典型案例详情
段彪永律师曾代理曲靖陆良县八级工伤案件,最终裁决为申请人获得311140元赔偿。2023年3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月工资8000元,工资由被申请人次月15日左右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发放。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23年5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货车上装塑料管时不慎从货车上摔下受伤,随后被送医院治疗。
2024年11月,经陆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伤害情形为工伤。2025年5月,经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认定申请人为伤残八级。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此案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结合依法确认的未参保、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等法律事实,本案所涉的工伤保险待遇均由被申请人依法支付。
在停工留薪期工资方面,参考《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云人社发〔2018〕2号)的规定,申请人受伤害部位所对应的停工留薪期应为35.5月(其中:不稳定期11.5月、恢复期24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综合依法确认的关于住院天数及工资等客观事实,仲裁委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适当支持,具体支持金额为24000元(8000元/月×3月)。
在住院期间护理费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综合市场价格水平、有关标准和举证实际,以及依法确认的相关法律事实,仲裁委对申请人主张的2400元予以支持。
最终,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经仲裁庭合议,裁决由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申请人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0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729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400元。上述款额合计31114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万壹仟壹佰肆拾元整),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