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磋商致损,须承担赔偿责任吗
恶意磋商致损须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若一方以恶意磋商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缔约过失责任。恶意磋商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使对方为订立合同投入时间、精力、金钱等成本。受损方有权要求恶意磋商方赔偿其因该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如为缔约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可能包括间接损失,如丧失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损失等,但需有证据证明损失与恶意磋商行为有因果关系。
二、恶意磋商隐瞒关键信息要担责吗
恶意磋商且隐瞒关键信息需要担责。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若有恶意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比如,在商业合作谈判中,一方明知自身没有履行特定项目的能力,却隐瞒该关键事实继续与对方磋商,导致对方为促成合作投入大量时间与成本,待谈判破裂后,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恶意磋商方需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所以,此类违背诚信订立合同的行为,责任方需承担法律后果。
三、恶意磋商致对方损失法律如何判责
恶意磋商致对方损失,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院通常会结合具体情况判责。首先,需认定恶意磋商事实,即一方主观存在恶意,无订立合同真实意愿,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接触、谈判。其次,要确定对方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为缔约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如丧失与他人缔约机会造成的损失。
判责时,责任方应赔偿对方因信赖合同能成立而遭受的损失,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遵循可预见规则,即损失是在恶意磋商时能合理预见的。
在探讨恶意磋商致损,须承担赔偿责任吗这个问题时,除了明确责任承担本身,还会引发一些相关思考。比如,赔偿范围该如何确定,是仅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也涵盖在内;又比如,如何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恶意磋商行为,这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颇具挑战。恶意磋商不仅破坏了商业诚信,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若你在遭遇恶意磋商或对其赔偿责任、举证等问题仍有疑问,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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