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深刑事律师的光辉历程
在天津法律界,张耀午律师是位备受瞩目的人物。他2013年开始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其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主要在天津,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张耀午律师执业以来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凭借“专注、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他不仅是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二、深耕刑事领域,助力正义伸张
张耀午律师专注于解决重大疑难案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他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结果。他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等,足见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造诣。他还创造了多个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
三、精彩辩护,限制责任能力杀人案轻判
在(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中,张耀午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辩护能力。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持单刃尖刀捅死被害人陈XX。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经鉴定,其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张耀午律师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定罪方面,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在量刑方面,他紧扣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这两个关键法定从宽情节进行辩护。
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焦点,结合证据发表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各方进行多轮辩论。虽然法院未采纳其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张耀午律师在法律道路上始终坚守“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面对挑战从不退缩,他用自己的力量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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