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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南宁刑事律师推荐,擅办涉黑涉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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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5 · 1283人看过
导读: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服务于南宁地区,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其深耕刑事、民事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案占比约70%。曾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嫌疑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等结果,如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不起诉,蒙X寻衅滋事罪案获缓刑。

教育背景与执业概况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现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合伙人。他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执业至今,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与社会职务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全身心投入到为当事人服务中。他还担任着多项社会职务,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同时也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行业内的专业地位,也反映出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行业建设的态度。

擅长领域与典型案件

陈俊全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在该领域有着诸多成功案例。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最终林某某获得不起诉的结果。李某涉黑案中,经陈俊全律师辩护,最终李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杨某同样获得不起诉处理。陈某猥亵罪案,陈某获得缓刑判决。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寻衅滋事罪案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括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等人,他们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随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并建议了相应的量刑

陈俊全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首先,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行为。其次,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再次,蓝xx、蒙Xx等人殴打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此外,蒙Xx具有自首情节,获得对方人员谅解,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又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案件总结与律师作用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陈俊全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虽然法院最终认定罪名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但在量刑上考虑了七被告人的各种情节并予以减轻处罚,部分被告人获得缓刑判决。这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为当事人争取了较为有利的结果,充分发挥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陈俊全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较高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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