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执业背景
陈俊全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上海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执业以来,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其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在刑事、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且刑事案件占比约70%,这体现了他在刑事领域的深耕和专业积累。他还担任着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其执业理念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同时,他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实务方面有着广泛而深入的涉及。
经典刑事案例
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陈俊全成功处理了众多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案件。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最终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缓刑。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较为理想的结果。
蒙X寻衅滋事案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进而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双方多人持械参与,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还给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辩护策略主张
陈俊全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而且蓝xx、蒙Xx等人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其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是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唐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卢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蒙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蓝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韦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陈俊全律师在本案中为被告人蒙Xx进行了专业的辩护,其辩护意见虽未完全改变罪名定性,但在量刑等方面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