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介绍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服务于南宁地区,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其深耕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还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
典型刑事案例
在其众多成功案例中,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最终林某某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经过陈俊全律师的辩护,最终李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经过努力杨某也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中,陈某最终获得缓刑判决。这一系列成功案例充分展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寻衅滋事案
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不同强制措施。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执,随后双方持械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人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各被告人作出相应量刑。
陈俊全律师辩护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多方面的辩护意见。首先,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指出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为满足刺激、争强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时间不长,虽持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其次,提出蒙Xx具有多个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获得对方人员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还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均为主犯,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相互谅解,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唐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卢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蒙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蓝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韦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陈俊全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辩护工作,为被告人蒙Xx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再次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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