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背景与执业概况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他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多年来,他一直服务于南宁地区,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陈俊全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律领域崭露头角。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在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这种丰富的办案经历使他在处理各类法律事务时游刃有余,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执业理念与社会职务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始终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竭尽全力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他不仅在业务上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行业组织。他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这表明他在刑事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得到了行业的认可。同时,他还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为校友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搭建了桥梁。此外,他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擅长领域与重要经验
陈俊全律师的擅长领域为刑事辩护。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他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例如,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精准辩护,最终使林某某获得不起诉的结果。在李某涉黑案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辩护技巧,成功将罪名从涉黑罪轻判为寻衅滋事罪。还有杨某故意伤害罪案,经陈俊全律师辩护,杨某获得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中,陈某获得缓刑。这些成功案例充分展示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典型案例分析——蒙X寻衅滋事罪案
在蒙X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件的起因是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等人吹口哨,引发了双方的争吵和斗殴。斗殴行为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陈俊全律师提出了两点关键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从案件的起因来看,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而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此外,他们殴打他人的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说明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他指出蒙Xx具有诸多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陈俊全律师建议法庭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在这个案件中,陈俊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虽然没有完全改变案件的定性,但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和缓刑的结果,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水平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
陈俊全律师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使他在南宁地区的刑事辩护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他通过自己的努力,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了一份力量。无论是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他都能够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