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纠纷引发维权诉求
在劳动领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上诉人A于2012年3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在被上诉人B矿业公司任职通风队长,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然而,B矿业公司未为A足额缴纳社会保险,A于2019年9月19日向兴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45301.36元,驳回其他请求。A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仲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A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汪育倩律师提起上诉。
二、专业律师深入剖析问题
汪育倩律师是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2018年投身法律实务领域,在劳动纠纷等多个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她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深入分析一审判决存在的核心问题。在证据举证责任认定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册作为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应由B矿业公司提供,其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但一审法院未要求B矿业公司提交工资册,直接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存在不当。在证据效力认定方面,一审中A提交的工资册复印件虽无本人签字捺印,但有公司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签字,足以佐证实际工资情况,一审法院未认可该证据效力存在片面性。
三、积极补强证据据理力争
为了更好地维护A的权益,汪育倩律师指导A收集并在二审中提交了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复印件,该明细表有劳动者本人及B矿业公司多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庭审中,汪育倩律师指出该组新证据与B矿业公司在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中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形式一致,真实性应当予以采信。同时再次强调工资册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B矿业公司拒不提供完整工资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A的岗位及二审提交的明细表与一审相同月份表格内容一致的情况,进一步论证A一审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的真实性,能够客观反映其实际工资标准。
四、二审胜诉维护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汪育倩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不当。法院结合有效证据,认定A2018年7月-2019年6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8199.32元,结合其7年零6个月的工作年限,判决B矿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5594.56元。最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经济补偿金及驳回其余诉讼请求的相关判项,B矿业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驳回A的其余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再次展现了汪育倩律师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执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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