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背景扎实
钱飞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他是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梁溪区金融委员会委员,无锡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成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合同、婚姻、债务、公司纠纷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擅长合同案件。多年来,他秉持“正义为本、诚信为纲、专业为器”的执业信条,为个人与企业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应诉产品责任案
在2019至2020年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河北设备有限公司诉求被告XX公司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称,与被告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购销合同》购买无缝钢管,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交付后钢管出现裂缝问题,且被告交付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为虚假的经销商出具版本。钱飞律师作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有力答辩。他指出所涉案货物不是被告提供的,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提供的产品符合原告要求及质量标准。因货物是向第三人浙江XX采购,他要求法院追加其为第三人。同时,他认为原告无法证明所涉案货物是被告提供、销售者存在过错以及货物破裂的形成原因,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多方质证胜诉讼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营业执照、购销合同、质量检验证明书、转账记录等多份证据。钱飞律师代表被告进行了详细质证,对部分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例如,对于现场照片,认为不能证明产品由被告提供;对于罚款通知书,认为是第三方出具,真实性存疑,损失应由原告承担。第三人也对原告部分证据提出三性异议。被告提交了与原告、第三人的购销合同、技术参数、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及聊天记录等证据。原告和第三人对部分证据也提出不同意见。综合双方证据、质证意见及当事人陈述,法院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应承担不利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最终,钱飞律师帮助被告成功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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