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信息
郑勇律师,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自2009年起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职于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副主任及高级合伙人,同时还是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他毕业于四川大学,办公地址位于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其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四川凉山地区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深耕刑事辩护
郑勇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300余件。在他承办的刑事案件中,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占比约80%,在这些细分类型上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典型案件成果
在众多典型案件中,博某抢劫杀人案极具代表性。辩护团队紧密协作,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认定有罪后,二审直接改判博某无罪。还有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涉案汽车机油达3000多万元,郑勇律师在侦查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张某得以不予批捕。
证据不足辩护
在吴某滥伐林木案中,涉案树木近一千株。郑勇律师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后侦查机关直诉,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郑勇律师仍然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对吴某不予起诉。
无罪辩护成功
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2800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杨某不予起诉。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也被检察机关采纳。
轻刑辩护有效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何某窝藏包庇案中,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
重案二审改判
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郑勇律师二审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后,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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