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分什么时候的财产
离婚分割的财产一般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
婚前个人财产通常属于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但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对财产有书面约定,比如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那么就按照约定处理。另外,涉及某些有特殊人身属性的财产,如伤残补助金等,一般也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总之,离婚时分割财产的关键在于判断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二、离婚时哪些财产不参与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及相关规定,离婚时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1.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存款、投资收益等);
2.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包括工伤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需书面明确指定,未指定则视为共同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衣物、化妆品、残疾人辅助器具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物品);
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上述财产性质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归原所有权人单独所有。
三、离婚时哪些财产应参与分割
离婚时参与分割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应参与分割:一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在探讨离婚分什么时候的财产时,除了确定财产分割的时间范围,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财产分割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也与财产分割紧密相关,离婚时需明确哪些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果您对离婚财产分割的时间界定、再次分割财产的条件,或是共同债务分担等问题仍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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