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赔偿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依不同情形而定。
若为建设工程领域,根据《民法典》,承包人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超18个月,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可先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抵偿,协商不成则向法院申请拍卖建设工程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在担保物权中,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行使优先受偿权一般需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按法定程序进行,以保障自身权益。
二、赔偿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有哪些法律限制
赔偿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法律限制如下:
1.行使主体限制:优先受偿权需由法律规定的主体行使,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由承包人行使。
2.行使期限限制: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自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超18个月,自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3.客体范围限制:优先受偿权针对特定客体,如船舶优先权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
4.法定程序限制:要按法定程序行使,如担保物权优先受偿需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5.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存在善意第三人,优先受偿权行使可能受限,如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其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赔偿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有法律规定吗
赔偿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有法律规定。不同类型的赔偿款优先受偿权,其规定不同。
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合理期限仍未支付,除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又如船舶优先权,《海商法》规定,船长、船员等劳动报酬、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等给付请求,船舶营运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等具有船舶优先权,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当探讨赔偿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时,除了了解行使的基本方式,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赔偿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超过期限是否会丧失该权利;另外,不同类型的赔偿款,其优先受偿权在行使过程中是否存在差异。这些都是与赔偿款优先受偿权紧密相关的重要内容。若你在赔偿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上,或是对上述相关拓展问题存在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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