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应不应该让对方见孩子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
从法律层面讲,让对方见孩子是法定义务。除非对方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比如存在暴力倾向、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情形,直接抚养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由法院依法裁定。
从情感和孩子成长角度看,父母双方的关爱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发展都至关重要。合理的探望有助于孩子感受到完整的亲情,减少因父母离婚带来的心理创伤。所以,一般情况下应配合对方探望孩子,保障其探望权的行使,但要注意保障探望在安全、适宜的环境下进行。
二、离婚后不让对方见孩子是否违反法律
离婚后不让对方见孩子违反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若直接抚养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不直接抚养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直接抚养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若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离婚后拒绝探视权在法律上如何判定
离婚后,拒绝探视权判定需考量多方面因素。依据《民法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望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若直接抚养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属违法行为。
法院判定时,若拒绝方以对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况为由,需举证。如对方有暴力倾向、传染病等情况,法院查实后可依法中止其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若拒绝方无合理理由,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其配合行使探视权。法院判决后仍拒不执行,可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当探讨离婚后应不应该让对方见孩子这个问题时,还需考虑一些相关情况。若对方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比如有暴力倾向、不良嗜好等,从保护孩子角度出发可限制其探望。但如果对方一直关爱孩子,合理的探望对孩子成长是有益的,能让孩子感受到完整的亲情。另外,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若双方在探望问题上有争议,也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若你在离婚后孩子探望问题上还有更多疑问,比如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等,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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