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日益复杂的当下,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至关重要。近日,朱秀芳律师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劳动者维权。
本案是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缪某某的劳动争议纠纷,缪某某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然而,2025年3月4日,公司以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次日终止劳动关系。缪某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遂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缪某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朱秀芳律师接受缪某某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深入沟通,明确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并确定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在证据准备方面,朱秀芳律师指导当事人系统梳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等关键证据,针对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逐一收集反驳证据。
庭审中,朱秀芳律师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证据逐一驳斥公司的解除事由。对于“简历造假”,指出缪某某工作履历与社保参保单位可印证,公司入职时未提异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该情形不在《员工确认书》“不符合录用条件”范围内,且工资支付记录显示缪某某无无故缺勤;“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通知及施工计划无法证明已送达缪某某。此外,公司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的审慎要求。
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支付缪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自踏上法律之路,秉持“专业铸就信任,尽责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专注于劳动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领域。在劳动法领域,她既能为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也能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导与风险防控。
此案不仅切实维护了缪某某的合法劳动权益,也为类似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提供了维权思路,同时警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审慎。朱秀芳律师表示,将继续保持学习热情,为客户提供更专业、可靠、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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