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朱秀芳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缪X某深入沟通,全面厘清案件背景。这起案件是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缪X某的劳动争议纠纷,某建设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缪X某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然而,2025年3月4日,某建设公司就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次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后,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并主张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
朱秀芳律师和陈红燕律师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并围绕该焦点展开证据梳理与抗辩策略制定。她们指导当事人系统梳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维权证据链。庭审中,针对公司主张的三大解除事由,朱秀芳律师逐一展开驳斥。对于“简历造假”,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且公司入职时未提出异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既不属于《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工资支付记录也表明缪X某不存在无故缺勤;“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其制定。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朱秀芳律师于2017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于劳动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领域。她始终秉持“专业铸就信任,尽责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深知法律事务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与未来发展。
朱秀芳律师认为,每一个案件的成功都源于对细节的严格把控与对策略的审慎规划。法律领域不断更新,她始终保持学习的热情,积极参与专业培训与行业交流,持续跟踪法律法规与裁判动向,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可靠、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