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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代理律师成功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合同为劳动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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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12 · 2043人看过
导读:朱秀芳律师2017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专注劳动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及婚姻家庭等领域。在某建设公司与缪X某劳动争议案中,其精准分析,成功让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争取到赔偿金。 朱秀芳律师2017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于劳动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领域。在办案过程中,她全面梳理案情,深入分析证据,精确识别法律争议焦点,量身定制策略,全程高效推进。 朱秀芳律师始终秉持“专业铸就信任,尽责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可靠、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在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缪X某的劳动争议纠纷中,某建设公司因不服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缪X某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该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有试用期3个月的劳动合同。2025年3月4日,公司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次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遂起诉,主张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缪X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朱秀芳律师与陈红燕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朱秀芳律师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沟通,明确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围绕该焦点,朱秀芳律师认为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确定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

庭审中,朱秀芳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针对公司主张的三大解除事由逐一驳斥。对于“简历造假”,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社保参保单位可印证,且公司入职时未提异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属于《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且工资支付记录显示缪X某无无故缺勤;“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通知及施工计划无法证明送达缪X某或由其制定。此外,公司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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