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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证据与法规,成功降低房屋买卖“天价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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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12 · 1479人看过
导读:俞雯律师擅长房产、公司、合同纠纷。在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中,她指导收集新证据、精准提主张、有力辩论。虽未证明协商一致解除,但成功将违约金从54万降至5万,为实务中违约金调整提供参考。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合同签订后的变数常常引发纠纷。再审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薛XX、芮XX就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了一场“天价违约金”风波。2023年6月20日,刘XX与薛、芮二人通过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以270万元总价购买房屋,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然而,仅仅5天后,刘XX反悔,明确表示不再购买。薛、芮二人随即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即54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刘XX不服,委托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俞雯律师申请再审

俞雯律师接手案件后,制定了一系列关键策略。首先,她指导并协助刘XX收集并提交了在原审中未出示的关键证据——2023年6月25日刘XX与卖方薛XX及中介工作人员的录音,该录音旨在证明双方曾就合同解除事宜进行过协商。接着,基于这份新证据,俞律师向法庭提出两大核心主张:一是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二是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存在争议,刘XX主张违约金为0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在法庭审理中,面对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内容的否认和对合同条款的强调,俞律师围绕“双方是否达成解除合意”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两大争议焦点进行了有力辩论。她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即便构成违约,54万元的违约金也“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刘XX提交的录音仅能反映协商过程,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因此认定刘XX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但同时,法院确认合同中约定的54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违约金大幅调整为5万元,扣除刘XX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最终判令其仅需再支付3万元。

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南京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为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她拥有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多地工作、实习、交流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在房产纠纷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本案中,俞雯律师的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她通过专业分析找到案件突破口,成功启动再审程序。敏锐地搜集关键证据,虽未完全支持“协商一致解除”的主张,但为违约金调整创造了空间。精准运用《民法典》违约金调整规则,说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当事人直接挽回了近50万元的经济损失。俞雯律师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全程的法律支持和心理疏导,在事实和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公正、最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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