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XX原是山东高速XX分公司退休职工,公诉机关指控刘XX所在的XX公司在未经批准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刘XX作为公司渤海十路店业务员参与其中,指控其吸收存款6722.4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63.9886万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认定为从犯,但指控金额巨大。
尹艳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以精确化犯罪数额、明确从犯地位并争取最大程度从宽处罚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她从多个方面展开辩护。首先是精确指控金额,她指出审计报告及起诉书在吸收存款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计算上存在不精确之处,如“复投”金额不应重复计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存款不应计入刘XX业绩,客户之间的“对冲”款项应扣除,刘XX以自有资金及亲友名义的投资不应计入吸收存款金额,部分仅有合同无银行流水佐证的投资真实性存疑,刘XX代领后转交给客户的利息及案发前已返还的部分获利应从非法获利总额中扣除。其次,针对价值35万元的XX车奖励,她提出该车是刘XX用个人债权冲抵所得,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所得。然后,她强调刘XX的从犯地位及罪轻情节,提交刘XX账户交易明细、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书、还款收条、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证明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且案发前积极退赔退赃获得部分受害人谅解。此外,她还曾提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但该意见未被法庭采纳。
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于犯罪金额,确认审计报告已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扣减,但“复投”金额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认定XX车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不过,法院充分采纳了刘XX系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部分退赃退赔并获部分受害人谅解、有查封财产在案等从宽处罚情节,判决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尹艳华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她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拥有双学士学位,还是滨城区优秀律师、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等。执业以来,她承办数百件刑、民案件,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刑事领域,也将专业能力延伸到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
尹艳华律师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唯权、不唯上,在案卷中抽丝剥茧,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既为刑事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利,也为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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