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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巧用公证提存,促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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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12 · 1494人看过
导读:肖仲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以耐心与专业著称。在“贺某某故意伤害案”中,他创新性运用公证提存保证金方式,成功促成不起诉决定,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新思路,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与高效执行力。

在“贺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肖仲鹏律师反复研究案件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信息。他是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持有中国执业律师资格证,拥有超过五年法律从业经验,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已独立承办近200件刑事案件

2022年3月28日18时许,贺某某与被害人孟某某因工作原因在微信群内发生口角纠纷,下班后孟某某携带锤子前往贺某某家中理论,双方发生争吵,贺某某顺势用刀将孟某某颈部左右两侧刺伤。经鉴定,孟某某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一级,三处轻伤二级。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以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6月2日向荆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肖仲鹏律师在接手案件后,精准识别关键争点,他注意到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为了争取最佳结果,他创新性地运用公证提存保证金方式,让贺某某提存赔偿保证金八万元。通过这样的方式组织证据链条,为贺某某争取从轻处理的情节。在诉讼策略上,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检察院提出贺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观点。

最终,荆州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肖仲鹏律师的意见,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并已提存赔偿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这一结果不仅让贺某某免受刑事处罚,也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新思路。

肖仲鹏律师坚信“没有微不足道的案件,只有不可或缺的自由”。他以耐心与专业,不放过任何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牢牢把握每一个关键的诉讼节点,以专注刑事的专业精神、强烈的责任心和富有激情的辩护,竭尽全力为每一位当事人寻找光明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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