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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驳斥解除事由,为劳动者赢回违法解约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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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12 · 1513人看过
导读:朱秀芳律师专注于劳动纠纷领域,处理案件时注重全面梳理案情、定制策略。在某建设公司与缪某某的劳动争议案中,她精准锁定核心争议点、全面梳理证据、专业庭审抗辩,为类似案件劳动者维权及企业合规提供参考。

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一场庭审中,朱秀芳律师与搭档陈红燕律师正就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某某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激烈辩论。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吸引了众人的关注。

朱秀芳律师于2017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踏入法律行业后,她秉持“专业铸就信任,尽责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尤其专注于劳动纠纷领域。这次受缪某某委托处理与某建设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朱秀芳律师展现出了她扎实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

案件的纠纷源于某建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2025年2月27日,缪某某入职该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然而,仅在7天后,即3月4日,公司就以缪某某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次日终止劳动关系。缪某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缪某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

接受委托后,朱秀芳律师与陈红燕律师第一时间与缪某某深入沟通,全面厘清案件背景,梳理出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围绕这一焦点,她们明确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

庭审中,朱秀芳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对公司主张的三大解除事由逐一进行驳斥。对于“简历造假”,缪某某的工作履历与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且公司入职时未提出异议,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既不属于《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从工资支付记录来看也无事实支撑;“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缺乏有效证据佐证。此外,公司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其支付缪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判决现已生效。

朱秀芳律师不仅在本案中成功维护了缪某某的合法权益,案件结束后,她还向当事人总结核心要点,并给出针对性法律提示。她始终坚持,法律事务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与未来发展,要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为根基,以高度的责任心为准则,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可靠、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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