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朱秀芳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就凭借着专业与尽责,打了一场漂亮的胜仗。
本案是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缪某某的劳动争议纠纷。缪某某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然而,2025年3月4日,公司就以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次日终止劳动关系。缪某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缪某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应支付赔偿金。
朱秀芳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首先,她精准锁定“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焦点,避免陷入对赔偿金额的无效争论。结合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举证规则,明确以“驳斥解除事由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为核心维权思路。
在证据梳理方面,朱秀芳律师指导当事人系统收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维权证据链。针对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逐一对应收集反驳证据。比如,对于“简历造假”,缪某某的工作履历与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且公司入职时未对高级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提出异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属于《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且工资支付记录显示缪某某无无故缺勤情况;“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通知及施工计划无法证明送达缪某某或由其制定。
庭审中,朱秀芳律师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证据逐一驳斥公司的解除事由。清晰阐述违法解除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精准区分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的法律边界,有效反驳了公司的诉讼主张。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某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需支付缪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且该判决已生效。
朱秀芳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她精准的判断、全面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庭审抗辩,为当事人赢得了胜利。朱秀芳律师始终秉持“专业铸就信任,尽责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在法律领域不断学习精进。她深知法律事务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未来也将继续为客户提供专业、可靠、有温度的法律服务,为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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