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现任职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他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从业至今,魏宪合律师累计办案已超2000多件,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咸阳,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提供法律服务,其律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
魏宪合律师不仅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还担任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等职务。他秉持着“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在法律领域深耕细作。
他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以及刑事辩护等案件。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他能够精准把握合同条款,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调查和分析能力,为当事人合理维权;在刑事辩护方面,他以严谨的态度和扎实的法律功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力的辩护。
在他经办的众多案件中,有一起在山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备受关注。上诉人(原审原告)伊XX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曾为恋爱同居关系。分手后,伊XX主张杨XX在关系期间收取其392,712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而杨XX则认为该款项属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支出,且双方已签订《分手协议》明确“再无债务纠纷”,不应返还。
一审时,魏宪合律师作为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协助其收集证据,提交了《分手协议》、生活支出凭证等,主张款项性质为共同开销且已通过协议了结全部债务。一审法院采纳了该意见,驳回了伊XX的诉请。伊XX不服上诉,认为协议仅针对特定借款,不应涵盖全部经济往来。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代理杨XX出庭应诉,围绕协议整体解释、款项性质及举证责任等核心争议进行抗辩。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同居期间经济往来频繁,属于共同生活开支,伊XX未能举证证明杨XX获利无法律依据,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且《分手协议》中“再无债务纠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解释为对同居期间全部经济纠纷的一并了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魏宪合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他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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