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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失职罪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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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07 · 1364人看过
导读:执行判决失职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为过失,客体是司法公正性与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客观表现为执行判决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或违法采取保全、执行措施,致当事人等重大损失(如个人直接经济损失15万以上等)。犯此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失职罪啥构成

一、执行判决失职罪啥构成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如下:

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即负有执行判决职责的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一般指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等情形。犯此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执行判决失职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主体: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责执行判决、裁定的司法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执行判决的行为可能造成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客体:侵犯的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犯此罪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执行判决失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执行判决失职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致使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致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破产;其他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当探讨执行判决失职罪啥构成时,除了明确其构成要件,还需了解相关的拓展问题。比如执行判决失职罪会面临怎样的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你对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细节、处罚标准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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