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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特殊地方管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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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06 · 1520人看过
导读:离婚案件特殊地方管辖主要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另一方可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双方均超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无则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管辖(住所地指户籍,经常居住地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非就医地)。被告被监禁/强制教育或不在国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特殊地方管辖是怎样的

一、离婚案件特殊地方管辖是怎样的

离婚案件特殊地方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案件被告下落不明时管辖是怎样的

离婚案件被告下落不明时,管辖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离婚案件里,身份关系诉讼特性使原告可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需注意,起诉时原告要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如当地派出所、居委会证明等。法院受理后,通常会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之后可缺席审理和判决。

三、离婚被告下落不明如何起诉

离婚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可按以下步骤起诉:首先,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如结婚证身份证等。其次,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被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以缺席审理。若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因被告下落不明分居满两年等,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财产分割方面,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处理,子女抚养权一般会判给原告。

当我们探讨离婚案件特殊地方管辖是怎样的时,其实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特殊管辖确定后,证据的收集和提交就显得尤为重要。不同的管辖地可能对证据的要求和认定有所差异,怎样在相应管辖地收集到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是许多人关心的。另外,涉及到特殊管辖的离婚案件,财产保全也是一个关键问题。在不同的管辖区域,财产保全的程序和条件可能不同。如果您对离婚案件特殊地方管辖的后续操作,如证据收集、财产保全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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