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规定和程序是什么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适用情形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
程序方面,由办案机关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公安机关执行时,应向被监视居住人宣读决定书,由其签名、捺指印。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规定情况进行监督。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适用条件如下: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分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若其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有固定住处,通常在该住处执行,这有利于保障其正常生活,减少对其及家人生活的影响。二是指定居所。符合特定情形时可指定居所执行,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当我们了解了监视居住规定和程序是什么后,其实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监视居住的期限是有严格规定的,一般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要遵守一系列义务,若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逮捕。另外,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也有明确要求,原则上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才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如果你对监视居住的期限计算、违反义务的具体后果或者执行场所的判定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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