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管辖地该如何选择
离婚诉讼管辖地的选择需依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如果是一般地域管辖,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特殊情况下,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如果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离婚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谨慎选择管辖法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离婚诉讼管辖地应如何确定
离婚诉讼管辖地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若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三、离婚诉讼管辖异议如何提出
若要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管辖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需向受理该离婚诉讼的法院提交书面的管辖异议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明确阐述提出异议的事实和理由,比如指出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与受理法院辖区不符等。同时,需附上能支持异议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如被告的居住证明等。法院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会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在探讨离婚诉讼管辖地该如何选择时,除了要明确常规的管辖地确定方法,还需了解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外,若被告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些特殊情形会让管辖地的选择更为复杂。若你在离婚诉讼管辖地选择上仍有疑问,想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特殊情况处理,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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