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律师,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办案能力,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赖,她就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雯。俞雯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又在南京大学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自2021年执业以来,她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尤其在房产纠纷领域成果显著,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
下面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俞雯的专业风采。再审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薛XX、芮XX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2023年6月20日,双方通过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刘XX以270万元总价购买薛XX、芮XX名下房屋,支付2万元定金后,6月25日刘XX反悔不再购买。薛XX、芮XX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54万元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求,刘XX不服委托俞雯申请再审。
再审阶段,俞雯采取了一系列关键策略。首先,她指导并协助刘XX收集提交了原审未出示的关键证据——2023年6月25日刘XX与卖方及中介工作人员的录音,此录音用于证明双方曾就合同解除事宜进行过协商。接着,基于新证据,俞雯向法庭提出两大核心主张:一是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二是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存在争议,刘XX主张违约金为0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在法庭审理中,面对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内容的否认和对合同条款的强调,俞雯围绕“双方是否达成解除合意”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两大争议焦点进行了有力辩论。她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即便构成违约,54万元的违约金也“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刘XX提交的录音仅能反映协商过程,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刘XX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法院确认合同中约定的54万元违约金有效,但指出该金额“明显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最终判决维持原审关于合同解除的判项,变更原审违约金判决,将54万元大幅调整为5万元,扣除刘XX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最终判令其仅需再支付3万元,驳回薛XX、芮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这起案件中,俞雯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她在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下,通过专业分析找到案件突破口,成功启动再审程序,扭转了败局。她敏锐地搜集到关键证据,为后续违约金的调整创造了条件。更重要的是,她精准运用《民法典》违约金调整规则,说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当事人直接挽回了近50万元的经济损失。俞雯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用专业和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的专业精神值得法律界同仁学习和敬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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