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赵骄虎。他来自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自2011年执业至今,凭借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刑事诉讼领域闯出了一片天地。
赵骄虎律师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丰典律所合伙人律师,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同时还是“守护者”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执业十余年间,他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刑事案件1000件以上,其中刑事案件近200件,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重大辩护成果。
在众多成功案例中,养老项目非吸案尤为典型。2011年,被告人甲X注册成立X养老服务管理公司,在南京市多个区设立线下网点,招聘了包括庚X在内的众多人员。2014年至2019年间,该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投资X老年公寓养老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公司累计吸收资金1亿余元,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其中庚X参与吸收资金9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
2023年至2024年间,各被告人陆续投案,部分人退缴了违法所得。庚X委托赵骄虎律师担任辩护人。赵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提出了一系列专业的辩护意见。他指出,指控庚X的非吸数额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诸多问题,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且涉案数额中多数为员工投资,相关人员、金额应扣除,庚X自行投资及返利也应扣除。同时,庚X涉及的员工及员工亲属投资并非其主动吸收,量刑时应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存”区分。此外,庚X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轻且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对辩护意见审查后,法院虽未采纳“单位犯罪”“员工投资数额扣除”等意见,但采纳了“庚X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庚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在这个案件中,赵骄虎律师的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他精准梳理从犯、自首、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明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作用,为从宽处罚奠定了基础。他结合被告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及家庭情况,重点主张缓刑适用,有效说服法院采纳该意见。最终助力被告人获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既让被告人承担了刑事法律责任,又避免了实刑羁押对个人及家庭的冲击,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赵骄虎律师深耕刑事诉讼业务,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危险驾驶罪等专项辩护。他秉持着“必用吾之所学,践行吾之诺言”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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