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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子能否转到当事人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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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2.21 · 1924人看过
导读:离婚案件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起诉前连续住满一年以上,就医住院处除外)。若需转至当事人居住地,需该地点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可向受案法院提管辖权异议,提交居住证、租房合同等证据,异议成立则案件移送。
离婚案子能否转到当事人居住地

一、离婚案子能否转到当事人居住地

1.离婚案件通常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2.想把离婚案转到当事人居住地,要看是否为被告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起诉前连续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就医住院处不算。

3.符合条件,可向受案法院提管辖权异议,提交居住证租房合同等能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据。法院审查后若异议成立,会移送案件。

二、离婚案子能否进行缺席判决

1.离婚案原则上双方需到场,但存在缺席判决情况。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法院可缺席判;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同样可缺席审判。

2.考虑到离婚涉及身份关系,法院会慎重处理。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时可缺席判。

3.缺席判决时,法院会根据证据和事实,对夫妻感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依法判决。

三、离婚案子能在原告处诉讼

1.通常离婚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2.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可在原告处诉讼。比如被告不在中国居住、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总之,多数离婚案去被告处诉讼,符合法定情形时,可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离婚案子能否转到当事人居住地,需结合法定管辖规则判断。通常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若被告离开住所地超一年、下落不明,或存在其他法定特殊情形,原告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申请管辖调整。此外,若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共同不动产分割,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也可能取得管辖权。实际中,不少当事人因不清楚管辖转移的具体条件、材料提交要求,导致案件延误。如果您正面临离婚案件管辖争议,或对“离婚案子能否转到当事人居住地”及相关的管辖材料准备、法院受理流程有疑问,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您精准解答,帮您高效推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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