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一方可否不予支付抚养费
一般情况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不予支付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不过,存在特殊情形可不支付。若双方协商一致,直接抚养方愿意独自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用,且该约定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法律是允许的。另外,若一方确实丧失支付能力,如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经法院查实后,也可能减免抚养费支付。但如果不存在这些特殊情况,不支付抚养费可能会面临被起诉,法院判决后仍不支付的,可能会被强制执行。
二、离婚后,一方能否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公房的承租权不属于遗产范围,离婚后一方通常不能继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公房的租赁权是基于单位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离婚时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等原则进行处理。但这并非继承,而是对公房租赁关系的变更调整。如果原承租人去世,与其共同居住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而非由继承人继承。所以,离婚后一方不能继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三、离婚后,一方不让探望孩子如何解决
离婚后一方不让探望孩子,可先和对方协商,以平和方式就探望时间、方式等达成一致。若协商无果,若此前是诉讼离婚且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已明确探望权内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若此前是协议离婚,需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探望权并判决明确探望方式、时间等,待获得生效判决后,若对方仍不配合,再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并非直接强制将孩子带至探望方处,而是通过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措施来保障探望权实现。
离婚后,一方可否不予支付抚养费?除了法律明确的几种特殊情形(如长期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因犯罪被收监服刑等),实际生活中还藏着不少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比如,若原本支付抚养费的一方遭遇失业、收入大幅下降,能否暂时减免抚养费?孩子因患病、上学产生大额额外支出时,是否可要求对方分担?这些问题看似和“不予支付”直接相关,却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绝非简单的“能”或“不能”。如果您正面临抚养费支付、减免或变更的困惑,别凭主观判断行事,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律师帮您厘清法律边界,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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