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培伦律师毕业于新疆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21年起,他开启了自己的律师执业生涯,至今已在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深耕多年。他不仅是该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刑事及民商事法律事务部负责人,还荣获中国法学界优秀学者型律师的称号,同时担任某大型央企常年援助顾问以及某区政府法律顾问成员。
孙培伦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专业负责”的执业理念,注重从情理、法律、社会三个维度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他尤其擅长在复杂案件中突破传统辩护思路,将技术性辩护与战略性谈判相结合,以最大化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执业多年来,他累计代理案件数千件,其中重大疑难案件占比近50%,涉案总金额超过100亿元。如此辉煌的业绩,足以证明他在法律领域的卓越能力。
在众多的案件中,为X公司争取因建设工程项目引发争议而长期拖欠的工程款一案,充分展现了孙培伦律师的专业风采。2021年XX月29日,原告新XX公司与被告郑XX签订《木制品板材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被告位于XX市X群众文化活动中心的木制品工程,合同总价为295,236元,工期至2021年6月15日,验收期为20天,逾期未验收视为合格。此外,合同还明确若被告逾期付款,每日按合同总价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原告依约于2021年10月完成施工,但被告仅支付了104,276元,余款长期拖欠。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22年12月向新疆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90,960元、违约金28,644元(按15%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5,000元。被告郑XX则辩称工程未经验收,且原告所用多层板材及龙骨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故拒绝付款,同时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
孙培伦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展开了一系列严谨而有效的工作。他全面梳理合同履行证据,提交《木制品板材施工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完工后双方确认的施工面积测量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原告已依约完成施工且被告已实际使用工程。他还申请证人周XX出庭作证,证实被告曾多次到现场监督施工,对施工质量未提出异议,强化“视为验收合格”的主张。
在法律适用上,孙培伦律师精准依据合同中“20日内未验收视为合格”的明确约定,反驳被告“未验收不付款”的抗辩。同时,他引用《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违约金调整及律师费承担的相关规定,系统论证原告各项诉求的合法性。
在违约责任的主张方面,孙培伦律师展现出了灵活的应变能力。虽原告原主张按15%计算违约金(28,644元),但他在庭审中配合法院对违约金合理性进行审查,接受法院酌定调整,确保核心权益不受损。针对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他指出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依法不应采信。
值得一提的是,孙培伦律师成功实现了律师费主张。他充分利用合同中“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明确约定,提交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确保该项费用获法院全额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实际施工面积为1,030.2916㎡,按单价278元/㎡计算,工程总价为286,421.06元;扣除已付104,276元,被告尚欠工程款182,145.06元;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但原主张违约金过高,法院酌定为10,000元;律师费15,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因与违约金功能重叠且合同未明确约定双重赔偿,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郑XX支付工程款182,145.06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支付律师费1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45.74元,由被告承担4,190元。
在这个案件中,孙培伦律师展现出了多方面的价值。他有效破解“未验收拒付”困局,紧扣合同条款,结合事实成功推翻被告拒付理由,确立付款义务。他保障合同约定权益落地,成功推动法院全额支持15,000元律师费,体现专业合同管理价值。他平衡违约金主张与司法裁量,配合司法裁量,维护诉讼策略的灵活性与可信度。他强化举证应对质量抗辩,通过间接证据形成反证链条,迫使对方败诉。他实现高效债权回收,帮助原告在普通程序中快速获得胜诉判决,为后续执行奠定坚实基础。
孙培伦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不懈努力,在法律领域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公平正义。他的成功案例不仅是他个人专业能力的体现,也为法律行业树立了榜样,激励着更多的法律从业者不断前行,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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