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起诉羁押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审查起诉羁押期限规定如下:-一般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改变管辖: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二、审查起诉羁押期限是多久
审查起诉羁押期限因案件情况而异。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如果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查起诉羁押期限起始时间是啥
审查起诉羁押期限起始时间通常自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算。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开始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若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当我们明确审查起诉羁押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之后,还需留意其届满后的核心处理问题。若案件证据尚未充分,检察机关可依法退回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且最多退回2次,这会直接延续后续羁押时长的计算逻辑。此外,若羁押期限临近届满但案件仍需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延长羁押期限的法定情形?这些实操细节往往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却容易被非专业人士忽略。如果您对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计算、届满后的具体处理方式,或是自身遇到的相关案件有疑问,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能为您针对性梳理,帮您理清权益边界与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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