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子女如何进行财产继承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其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财产继承方面,若被继承人(即去世一方)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子女按照遗嘱内容继承相应财产。若未立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定继承时,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共同参与继承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二、事实婚姻子女关系咋处理
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其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若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无法达成协议,可诉至法院。法院会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非哺乳期子女,会综合考虑双方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以最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确定抚养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事实婚姻子女归谁
事实婚姻关系中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总之,抚养权的归属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
当我们厘清事实婚姻子女如何进行财产继承时,需先明确核心前提。事实婚姻的法律认定(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同居关系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之后多为同居关系)。需注意,即便不构成事实婚姻,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继承权上享有同等权利,这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但实践中,因事实婚姻认定的模糊性、财产归属的举证难度,不少人会遇到继承权确认、遗产分割的纠纷。若您正面临事实婚姻子女继承的具体问题,比如如何举证事实婚姻关系、遗产范围如何界定,别让模糊认知耽误权益维护,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律师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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