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程隆银律师毕业于本科院校,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他已在法律行业执业逾11年,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0608,现任职于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合伙人律师,同时还担任昭通市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他服务地区主要为昭通,律所联系地址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二环西路龙韵雅苑一期9-10号商铺。
在超过11年的执业生涯中,他办理了200多件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工伤、建筑工程等领域。在法律服务中,他始终秉持“法理精湛,暖心为民”的执业理念。接待咨询时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案件分析时精准把握争议焦点,证据梳理时注重细节,庭审交锋时凭借扎实法理功底据理力争,全力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
二、主办案例
案例背景: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告XX丙公司与XX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多份《劳务合同》承接昆明相关工程,后XX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朱XX、安XX。朱XX与原告徐XX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将XX号路电力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徐XX施工。工程施工中监理提出质量整改要求,XX丙公司出具整改承诺。朱XX、安XX与徐XX结算后尚欠工程款未结清,徐XX将XX丙公司等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主张朱XX借用XX丙公司资质施工构成挂靠关系,要求XX丙公司与其他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律师工作和作用:XX丙公司委托程隆银律师与杨XX律师共同代理一审诉讼。接受委托后,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制定辩护策略。明确XX丙公司与朱XX、安XX系劳务分包关系,而非挂靠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XX丙公司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针对工程质量与付款条件进行抗辩;强化证据链支撑,证实XX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存在过错。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XX丙公司与朱XX、安XX并非挂靠关系,XX丙公司并非《联合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合同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朱XX、安X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徐XX对XX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帮助XX丙公司免除了连带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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