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艳华律师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拥有双学士学位,执业年限超过10年,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xxx306,服务地区主要为山东、滨州,联系地址位于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十八路中银大厦17楼。她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合伙人,同时还是滨城区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是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等。此外,她还具备山东省中级职称证书-刑事专业-三级证书,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其主攻刑事辩护领域,执业以来承办数百件刑、民案件,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她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既为刑事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利,也为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
下面来看她主办的一起刑事案件。案件背景是,被告人刘XX原系山东高速XX分公司退休职工。公诉机关指控,刘XX成立XX市XX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被告人刘XX自2015年9月起担任XX公司渤海十路店业务员,参与上述非法集资活动。公诉机关指控刘XX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722.4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63.9886万元(含价值35万元的XX车一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但认定其为从犯。
律师作用方面,接受委托后,尹艳华律师作为辩护人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并与她深入沟通,确定了以精确化犯罪数额、明确从犯地位并争取最大程度从宽处罚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重点围绕多方面展开辩护工作。一是精确指控金额,指出审计报告及起诉书指控的吸收存款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存在计算不精确之处,提出“复投”金额不应重复计算等多项内容;二是厘清违法所得范围,针对价值35万元的XX车奖励,提出该车系刘XX使用其本人与XX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置换所得,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所得;三是强调从犯地位及罪轻情节,坚持并强化公诉机关已认定的从犯情节,提交刘XX账户交易明细等多项证据;四是进行定性辩护,曾提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虽此意见最终未被法庭采纳,但尽到了全面辩护的职责。
案件结果是,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关于犯罪金额,确认审计报告已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预扣利息、刘XX本人及亲友投资等进行了扣减,故对辩护人相关异议不予采纳,但确认“复投”金额虽不予扣除,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关于XX车,认定其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法院充分采纳了刘XX系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部分退赃退赔并获部分受害人谅解、有查封财产在案等从宽处罚情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本案中,辩护人通过精准聚焦于金额核算、违法所得界定以及全面挖掘从宽情节,有效说服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从犯地位及多种罪轻情节,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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