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艳华律师就职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副主任、合伙人一职。她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拥有双学士学位。同时,她具备山东省中级职称证书-刑事专业-三级证书。
执业以来,尹艳华承办了数百件刑、民案件,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领域。她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原则,不唯权、不唯上,在案卷中抽丝剥茧,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既为刑事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利,也为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
下面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来展现尹艳华律师的专业能力。被告人刘XX原系山东高速XX分公司退休职工,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XX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刘XX自2015年9月起担任XX公司渤海十路店业务员,公诉机关指控其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722.4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63.9886万元(含价值35万元的XX车一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但认定其为从犯。
接受委托后,尹艳华律师确定了以精确化犯罪数额、明确从犯地位并争取最大程度从宽处罚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她重点围绕多方面展开辩护。在精确指控金额方面,指出审计报告及起诉书指控的吸收存款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存在计算不精确之处,提出“复投”金额不应重复计算等多项观点;在厘清违法所得范围方面,针对价值35万元的XX车奖励,提出该车系刘XX用个人债权冲抵,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所得;在强调从犯地位及罪轻情节方面,强化公诉机关已认定的从犯情节,还提交了刘XX账户交易明细等多项证据;此外,还曾提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的定性辩护。
最终,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虽然在犯罪金额和XX车认定上未完全支持辩护观点,但确认“复投”金额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法院充分采纳了刘XX系从犯、如实供述等从宽处罚情节,判决被告人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这一结果在指控金额巨大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尹艳华律师还获得了滨城区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等荣誉称号,担任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等多个行业任职,是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她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理念,能为刑事涉案人员以及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是这两类客户群体在法律问题上的可靠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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