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隆银律师任职于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律师,同时还是昭通市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他拥有本科学历,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0608,服务地区为昭通,律所联系地址是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二环西路龙韵雅苑一期9-10号商铺。
在超过11年的执业生涯里,程隆银律师办理了200多件案件,始终坚守“法理精湛,暖心为民”的执业理念。他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工伤、建筑工程等多个领域都有专长,尤其在建筑工程领域,有一个极具代表性的成功案例。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XX丙公司与XX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多份《劳务合同》承接昆明相关工程,后XX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朱XX、安XX,朱XX又与原告徐XX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工程施工中监理提出质量整改要求,XX丙公司出具整改承诺。2020年1月,朱XX、安XX与徐XX结算,确认尚欠工程款。因款项未结清,徐XX将XX丙公司等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主张朱XX借用XX丙公司资质施工构成挂靠关系,要求XX丙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程隆银律师接受XX丙公司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首先,明确法律关系性质,提交相关证据证明XX丙公司与朱XX、安XX是劳务分包关系,而非挂靠关系,徐XX与朱XX签订的协议对XX丙公司无约束力;其次,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强调XX丙公司未参与徐XX与朱XX、安XX的合同签订、履行及结算,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再者,针对工程质量与付款条件抗辩,指出工程存在整改情况,徐XX主张全额付款及逾期利息的条件尚未成就;最后,强化证据链支撑,梳理工程款支付凭证等证据,证实XX丙公司已按约履行义务,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XX丙公司与朱XX、安XX并非挂靠关系,XX丙公司不应承担合同责任,判决朱XX、安X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徐XX对XX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程隆银律师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全面抗辩降低法律风险,高效维护了企业权益,帮助XX丙公司摆脱无法律依据的连带付款责任,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也为企业后续工程分包业务的合规开展提供了法律参考。
程隆银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负责的态度,在为建筑企业等客户处理法律事务时能充分发挥价值,为客户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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