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扬超律师就职于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逾7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8814,服务地区为佛山,律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
卢扬超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在业内获得了良好的声誉。他擅长处理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包括离婚、遗产继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劳动工伤等。
他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储备。他凭借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离婚、继承、房产及债务案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下面以他代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例,详细展示他的办案能力。案件背景为:201x年10月,原告许XX通过转租承租被告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并注册公司,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厂房因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许XX于2021年4月完成搬迁,但与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协商未果,何XX已领取补偿款却拒绝向许XX支付其应得部分。
卢扬超律师接受委托后,采取了一系列策略行动。首先,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其次,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再者,精准核算应得补偿,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逐项论证许XX对各项补偿的合法权利;最后,有效反驳对方抗辩,针对何XX的主张,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案件结果显示,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在这个案件中,卢扬超律师发挥了重要价值。他通过确立原告的补偿请求权基础、破解证据难题、科学核定补偿比例、以公平原则说服法院等方式,最大化维护了客户利益。他最能发挥价值的客户群体主要是面临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法律问题的人群,凭借专业能力和负责的态度,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