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投身法律行业,执业年限已逾16年,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他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一员,律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陈晓伟律师在律所担任多个重要职务,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此外,他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在2015-2024年期间,他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执业以来,陈晓伟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在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同时擅长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以及企业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截至目前,他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且全部为刑事类型案件。
下面以一起主办案例来展现陈晓伟律师的办案能力。2023年7月至9月,刘X伙同骂XX在X市区学院路保健店组织屈XX、陈X等多人卖淫。骂XX于2023年12月27日主动联系民警接受调查,刘X于2024年1月6日主动联系民警接受调查。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骂XX的行为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以及是否构成从犯、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骂XX,详细了解具体案件情况,并与承办案件警官沟通,掌握大致案件信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他通过阅卷全面了解了整体案件事实。经过与骂XX深入沟通,陈晓伟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其一,骂XX在足疗店后期涉嫌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并非实际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涉案足疗店的实际控制人是刘X;其二,骂XX与前台假X负责经营方面的具体事务,且假X与骂XX之间并无明显上下级关系,二人职责、分工亦无轻重大小之分,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认定骂XX的行为;其三,即便骂XX的行为涉嫌组织卖淫罪,但根据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相关情节,骂XX应当认定为从犯;其四,骂XX主动到案,虽对办案机关认定罪名有异议,但对自己行为能够如实供述,对骂XX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五,骂XX无犯罪记录,故请求法院对骂XX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刘X伙同骂XX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二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刘X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骂XX,法院认为其伙同刘X共同经营本案所涉保健店,且深度参与店内经营管理,其行为超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评价范围,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骂XX并非从犯;其虽主动投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最终,骂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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