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尹艳华律师就职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副主任、合伙人一职,执业年限超过10年,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xxx306,服务地区为山东滨州,联系地址是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十八路中银大厦17楼。她拥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双学士学位,还取得了山东省中级职称证书-刑事专业-三级证书。
执业以来,她承办了数百件刑、民案件,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她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唯权、不唯上,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既为刑事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利,也为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
她获得诸多荣誉,包括滨城区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还是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二、主办案例
案件背景:被告人梁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其在2023年9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加入上游犯罪团伙组建的微信群,使用本人及父母名下多个微信账户接收并转移涉案资金,涉案总金额达292,497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三年九个月。
律师工作及作用:作为梁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细致的案卷查阅与证据分析工作,制定了以“区分行为性质、精准认定罪数、争取法定从宽情节”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在厘清行为性质方面,重点审查梁XX名下实名认证微信账户实际使用情况,申请调取账户IP登录记录,证明该账户由案外人及上游人员控制使用,主张梁XX出借账户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该部分金额应单独评价。在争取法定从宽情节方面,强调梁XX有自首情节,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促成其认罪认罚、家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7,000元并预缴罚金;向法庭说明其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等情况。
案件结果:法庭采纳辩护意见,将梁XX行为区分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罪。最终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成功将公诉机关最初建议的单一重罪部分金额剥离,适用自首情节,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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