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程隆银律师为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昭通市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其拥有本科学历,执业已逾11年,执业证号为1530xxxxxxxxx0608,服务地区为昭通,联系地址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二环西路龙韵雅苑一期9-10号商铺,已处理200多件案件。
在法律服务领域,程隆银律师始终秉持“法理精湛,暖心为民”的执业理念,深耕专业内核,注重法律温度的传递。在案件全流程中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接待咨询时耐心倾听诉求,案件分析时精准锚定争议焦点,证据梳理时筑牢维权事实根基,庭审交锋时全力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高标准雕琢每个环节,践行法律人的责任与担当。其擅长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工伤、建筑工程。
二、主办案例
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被告XX丙公司与被告XX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多份《劳务合同》承接昆明XX相关工程,后XX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朱XX、安XX,朱XX于2019年3月与原告徐XX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将XX号路电力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徐XX施工。施工中监理单位提出质量整改要求,XX丙公司出具整改承诺。2020年1月,朱XX、安XX与徐XX结算,确认尚欠工程款XX0032.50元。因款项未结清,徐XX将XX丙公司等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主张朱XX借用XX丙公司资质施工,要求XX丙公司与其他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XX丙公司委托程隆银律师与杨XX律师共同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一审诉讼。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XX丙公司与朱XX、安XX是否构成挂靠关系,以及XX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接受委托后,律师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明确法律关系性质,主张XX丙公司与朱XX、安XX系劳务分包关系;反驳连带付款责任主张,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XX丙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工程质量与付款条件抗辩,指出徐XX主张全额付款及逾期利息条件未成就;强化证据链支撑,证实XX丙公司已履行义务,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XX丙公司与朱XX、安XX并非挂靠关系,不应承担合同责任。最终判决朱XX、安X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徐XX对XX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律师通过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全面抗辩降低法律风险,高效维护了XX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在建设工程类纠纷中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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