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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明辨主体适格周耀东律师成功代理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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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1.20 · 1620人看过
导读:周耀东律师深耕民商事合同领域,以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学历为根基,累计承办逾347件案件,其中147件合同类案件经验丰富。在咸阳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中,他精准援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指出被告主体不适格,结合租金扣减、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最终促使原告撤诉,展现其在复杂案件中的专业策略与实务能力,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2021年,咸阳秦都区法院的庭审现场,一起看似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正牵动着双方当事人的神经。原告B公司以被告A拖欠租金24万余元为由诉至法院,而被告A的代理律师周耀东却将争议焦点直指“谁是真正的合同责任主体”——这起案件的背后,实则涉及公司设立、合同履行与主体认定的多重法律关系。 周耀东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执业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服务西安核心区及咸阳地区,执业证号1610xxxxxxxxx3373。深耕民商事合同领域14年,累计承办案件逾347件,其中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离婚等核心业务案件占比约70%,在商事执行领域亦有50余件票据追索、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案件经验,深厚的实务积淀使其对复杂纠纷的法律逻辑有着精准把控。 案情:租赁关系中的“隐名主体” 2020年2月,A以个人名义与B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承租510平方米商铺经营儿童乐园,租金75元/平方米,每季度支付。同年3月,A与D共同设立C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实际经营主体转为C公司。此后,租金由D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B公司,B公司均予以接受。2021年,因疫情影响C公司经营困难,双方就欠付租金及设备折现达成《以物抵债承诺书》,A代表C公司向B公司出具,承诺以商铺内设备抵扣5万元租金。然而,B公司仍以A为被告,诉请支付租金24万余元及利息。 策略:拆解三重争议焦点 焦点一: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周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签订合同,若公司成立后实际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合同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本案中,A签订合同时明确为设立C公司承租商铺,B公司对此知情;租金支付、补充协议签署、《以物抵债承诺书》出具均由C公司主导,B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亦接受C公司的履行行为。因此,B公司诉请A承担责任,主体明显不适格。 焦点二:欠付租金数额认定 周律师发现,B公司主张的24万余元租金存在两处扣减点:一是合同约定的5万元履约保证金,二是C公司以设备抵扣的5万元租金。此外,B公司未履行房屋维修义务(商铺多次漏水影响经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第七百一十三条,出租人应减少租金。疫情期间,C公司因儿童游乐行业受政策限制出现零营业额,属于不可抗力,租金支付存在客观障碍。 焦点三:资金占用利息的合理性 周律师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指出疫情防控措施导致C公司经营严重受损,租金拖欠系客观困难所致,并非恶意违约。B公司主张的LPR四倍利息缺乏法律依据,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应酌情减免利息责任。 结果:原告撤诉主体责任回归适格方 经庭审辩论,周律师围绕“主体不适格”“租金扣减”“疫情免责”三项核心观点展开论证,其法律依据与事实逻辑的紧密结合,促使承办法官对案件焦点形成共识。庭审后,周律师与法官、对方代理律师多次沟通,最终B公司主动撤回起诉,A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法律实践中的“价值坚守” 从西北政法大学的学术课堂到347件案件的实务战场,周耀东律师始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准则,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解决纠纷的利刃。无论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工期争议,还是民间借贷的证据攻防,他以专业与沉稳,在复杂法律关系中找准支点,让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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