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逮捕可变更为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下情形逮捕可变更为监视居住: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比如患严重心脏病需长期住院治疗,无法在羁押场所正常生活,可变更。其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保障胎儿或婴儿健康成长考虑,可采用监视居住措施。其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如犯罪嫌疑人是家中老人或小孩的唯一照顾者,变更能保障被扶养人基本生活。其四,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其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此时变更可避免超期羁押。
二、哪些情形下机动车无权向非机动车索赔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以下常见情形机动车通常无权向非机动车索赔:1.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时:若交通事故完全因机动车方的过错导致,如机动车闯红灯、超速、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引发事故,非机动车无过错,此时机动车不能向非机动车索赔。2.非机动车属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当非机动车为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或免受不法侵害,采取合理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机动车损害,且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机动车无权索赔。3.不可抗力因素: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致使事故发生,非机动车无过错,机动车不能向其索赔。
三、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依据《民法典》,以下情形当事人可解除合同:1.协商一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约定解除: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3.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当我们探讨哪些情形下逮捕可变更为监视居住时,需要明白这是基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考量。例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精神,逮捕可能变更为监视居住。还有犯罪嫌疑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为避免出现无人照料的情况,也可能进行这样的变更。你是否对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的更多细节存在疑问呢?若对变更条件、变更程序等方面还有困惑,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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