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的整个流程是怎样的
离婚诉讼流程如下:
1.起诉: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孩子出生证明等材料。法院会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符合则7日内立案并通知缴费。
2.审理前准备:法院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15日内答辩。之后法院会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双方。
3.调解:这是必经程序,法院会组织双方调解。若达成和好协议,原告撤诉;若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4.开庭审理:双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5.判决:若认定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反之则不准离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15日内上诉。
二、离婚诉讼的首次审判是否会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首次审判不一定会作出判决。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关键在于是否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依据《民法典》规定,若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若首次诉讼中,一方能充分举证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法院可能判决离婚。
然而,若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且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为给双方修复感情机会,法院通常在首次审判时判决不准离婚。不过,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诉讼的具体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一般情况下,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特殊情形下,若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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